【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向他方先为履行,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履行能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以请求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使用条件是:(1)权利人须先为履行。(2)满足有法定事由,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3)主张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对方具有上述事由举证。如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具备了不安抗辩权的发生要件,先履行义务人即可主张这一权利,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中止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