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910条第1句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储物入库后,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凭证向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当保管人未按照约定出库或者无法证明已经按照约定出库时,对于所发生的出库数量争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法典》第907条第3句规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917条第1句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不能证明电池已经按照指示出库,对于储存期内丢失的电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