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往往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履行解除权,就会使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故《民法典》第564条第1款对合同解除权期限进行了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应在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合理期限的范围,应当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