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

连带之债指的是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者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其中,数个债权人的债权称为连带债权,数个债务人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只要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张了全部债权,整个连带之债随之即告消灭。根据本条的规定,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如下。(https://www.daowen.com)

第一,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有时候债务人一方有两个以上,而债权人为一人;有时债权人为两个以上,债务人为一人;有时双方都为二人以上。凡二人以上者均为连带之债,或为连带债权人,或为连带债务人。

第二,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连带之债可以因约定而发生;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由法律规定。

第三,须存在实质连带关系。即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履行而消灭。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连带之债大体有以下几种:(1)个人合伙债务。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如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以及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等。(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6)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的连带责任。(7)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