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与《民法典》第946条所规定的业主一方的任意解除权相区别。第一,行使时间不同。《民法典》第946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在物业服务期限内行使;本条规定的解除权只能于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之后行使。第二,权利主体不同。《民法典》第946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业主一方;本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由业主行使,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人行使。第三,解除合同的性质不同。《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下所解除的合同是定期合同;本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的解除对象是不定期合同。第四,法律效果不同。业主根据《民法典》第946条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而无须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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