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从而中止履行其应当先为履行的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即行消灭,先为给付义务人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如果相对人拒绝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也不负迟延责任,因为其履行义务的期限尚未届至。相对人为恢复履行而提供担保不仅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