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属于《民法典》第96条规定的特别法人。《民法典》第97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对于机关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的问题,我国并未明确。可以确定的是,机关法人属于特别法人。从《民法典》第97条的文义来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也可能包括营利活动,或者至少包括可获得收益的民事活动。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可以是基于有偿的合同,特别是基于债务人的对价给付而提供保证担保。例如,在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的担保公司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等,一般不是无偿的。无论如何,提供担保属于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97条规定,机关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从解释而言包括担任保证人。但根据本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机关法人的职能一般也不包括从事担保活动。机关法人为履行职能所需而担任保证人,也在禁止之列。在此,如机关法人所承担的并非保证责任,而是抵押、质押等合同责任,则是否在禁止之列?既然机关法人不得提供保证担保,提供抵押担保等物权担保也应当是不允许的。机关法人违反本条规定提供保证担保,应当不发生保证合同的效力,即国家机关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本条的例外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也就是说,机关法人不得从事担保活动,也并不是绝对的。据此,结合《民法典》第97条将机关法人为履行职能所需而进行的担保,排除在禁止之列,也是可以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这并非是绝对的。(https://www.daowen.com)

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必然含有公益的目的限定。按照《民法典》第87条第1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据此,至少从文义出发,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例如,互益法人可以为保证人。当然,这涉及对公益目的本身的理解,即非营利性与公益性是否具有同等含义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允许非营利法人参与担保活动的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