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告知义务的规定。
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之时向承运人准确地告知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安全地进行运输。在货运合同中,一般都是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告知这些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的情况。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1)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2)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3)收货地点。
本条第2款规定了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里的“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