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标志是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包含了缔约方自接触、磋商、讨价还价直到最终达成合意的整个动态过程。民法典合同编则以典型交易为理论模型将当事人合议的过程抽象成“要约—承诺”的程式。这一程式在《民法典》中被确立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式,绝大多数的合同均通过这种方式得以订立。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针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自“二战”时期开始,德国的法学家博豪特即发现了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不发生意思交流,仅凭行为即告成立的合同。例如乘坐公交车,乘客上车即视为合同成立。还有一些合同订立的过程有时是漫长而又曲折的,当事人经过多轮的磋商和讨价还价,一条一条地打磨合同条款,合同书几易其稿才得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此时再去梳理哪个是要约、哪个是承诺将花费巨大的精力;而随着社会进步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的发展,交易模式较几个世纪甚至几十年以前相比,已经产生巨大的变化。而以典型交易为理论模型的“要约—承诺”程式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合同订立形式,这就导致了以“要约—承诺”来描述某些缔约形式将会出现不恰当的地方,甚至产生困难。因此,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