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均设有赠与,其中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还将赠与排在了买卖之前。《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赠与成立方式:经催告后,在赠与人确定的受领期限内不为拒绝表示的,期限届满即为接受赠与。
在适用上,要注意赠与合同的负担行为属性,即以他人财产为赠与的,合同不因处分权之缺失而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