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运输在途货物买卖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的规定。

本条的基本要义是:买卖标的物是运输在途的货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负担在合同成立时转移于买受人。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因为不动产没有运输问题。之所以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负担转移给买受人,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运输在途的货物之买卖,出卖人一般在合同成立时会将提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之交付。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交付提单视同交付货物。这一点,在《民法典》第598条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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