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与原《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相比,将原来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改为“债权债务终止后”,表述更加简洁、规范,并增加了关于旧物回收的义务,落实了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绿色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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