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法律并不要求订立仓储合同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因此,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微信聊天方式均可以订立仓储合同。《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仓储合同》以及后期《补充协议》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或者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