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负有物业交接义务。具体而言,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该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宁设物业公司与金陵世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已届期限,之后双方并未续约。根据《民法典》第948条,于此情形,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金陵世家小区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金陵世家小区于2015年8月25日召开业主大会,作出不同意续聘宁设物业公司的决定。该小区于2015年9月14日向宁设物业公司发出通知函告此结果,并通知其物业服务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宁设物业公司与金陵世家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宁设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退出金陵世家小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但宁设物业公司违反物业交接义务,直至2016年9月才实际撤出金陵世家小区。因此,其不得请求金陵世家的业主支付2015年12月31日后的物业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