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无因管理概念及管理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合法、必要、适当事务的行为。 (5) 其中,无法律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接受管理事务的人,称为被管理人或受益人,或本人。个人之事务,本不许他人随意干涉,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罗马法即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性规定。法律为了使人类得以互相帮助,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创设了无因管理制度。在无因管理中,无须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但要求有事务承担上的自然意思。从无因管理的定义可知:(1)无因管理的发生无法律上的缘由,既无法定义务,也无当事人约定的义务。(2)无因管理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3)无因管理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是正义的、合理的、适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
具体而言,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法律要件。
第一,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此要件具体包括管理事务与他人事务两个要点。首先,就管理事务而言,其必须是一个积极的行为,即以管理人的智慧和劳务处理应处理的事项,单纯的不作为不是管理事务。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事务须是一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要而又适宜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这些管理的事务应该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被管理人个人专属的、非被管理人所授权的、必须进行的事务。就他人事务而言,应当是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事务的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修缮他人漏雨的房屋、保管他人丢失的财务等。除此之外,尚存主观上的他人事务,即需要根据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判断是否为他人管理事务。
第二,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指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区别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但应当注意,此处所言之意思为事实上之意思,而非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管理他人事务,应当符合他人之利益,同时需要考虑其实际的或可推定的意思。
第三,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民法上“有因”与“无因”的“因”,不是指原因,而是指“法律根据”或“法律缘由”。无因管理要求该管理是非基于法律义务的管理。这种义务的来源,既包括法定的,也包括约定的。如果负有义务,但是超过义务范围处理事务,超过的部分仍属于无义务,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无义务,应当以管理事务开始时为准。管理事务开始时无义务,而后发生义务的,在义务发生前为无因管理;管理义务开始时有义务,而后义务消灭的,自义务消灭时起,其后的管理成为无因管理。(https://www.daowen.com)
管理人进行无因管理后,可以向被管理人请求以下事项。
其一,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被管理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予以偿还。被管理人向管理人偿还的范围不以其所受利益为限,纵然事务管理的结果对被管理人无利益,被管理人也应当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二,赔偿所受损害。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的,被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被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则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则应适当减轻被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管理人可否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虽有争论,但多数人对此持否定态度。
必须强调的是,无因管理必须是适法的无因管理,包括主观适法和客观适法两种。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的事务不违反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并且管理事务的效果应当有利于被管理人。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则指管理的事务虽然违反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管理的事务是被管理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具有公益性的事务。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无过失,也须赔偿,管理人不得向被管理人主张本法第1款规定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