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15条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仓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变更的部分,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