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仓储物损坏时赔偿责任的规定。
其一,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1)保管人未能履行保管义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存储条件以及储存要求保管仓储物,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和各项通知义务。(2)在储存期限内,只要是非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自然性质、包装而发生的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其二,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具有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对仓储物进行保管的义务,但如果因寄存人交付的仓储物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或者因寄存人超过有效储存期不提取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寄存人自行对损失负责。在此种情形下,保管人需要履行《民法典》第912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和第913条规定的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