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为新增规范,在内容上吸收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而在立法上正式将符合要求的预约合意视为合同,并规定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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