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明确表示保管关系,但是交付与收取保管物的实际行为符合保管合同的特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