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从权利随主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

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并依附于其上的,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根据对主权利的处分及于从权利的原则,当主合同权利转让时,从权利也随之一并转让。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主权利的同时,也随之取得与之相应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第1款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https://www.daowen.com)

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自然地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例如,某一债权有一不动产抵押权作为担保,而不动产抵押权是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当这一债权被转让时,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当然也随之转让,此时这种转让依据的是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不得单独存在,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影响该抵押权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实质转让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