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顺应时代的发展,没有像传统大陆法系那样对实际履行优先进行规定。仅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实际履行从本质上说是违约救济的一种措施,是对合同本身及当事人的尊重,因为合同本身就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产物,继续履行就是让当事人继续履行双方的承诺,并非外在的强加于当事人的事情。让当事人尊重已经达成的协议,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尊重,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能适用。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下,非违约方不得请求实际履行:(1)当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时,如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法律的修改而成为限制流通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债务人失去了劳动能力等。这种不能履行须是客观的、永久的不能,而非主观的、一时的不能。(2)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如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务,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际履行,否则既是强迫他人劳动,劳动的质量也无法保证;而当履行的费用过高时,履行合同就被认为是无效率且不经济的,此时要求实际履行将无法达到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3)当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时,如一些应债权人请求而履行的债务,当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则无法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https://www.daowen.com)

有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导致非违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虽然无法要求违约的债务人实际履行,但是非违约方却因对方的违约而具备了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非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即非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