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抵销的规定。
在民法中,抵销的意义主要在于快速消灭债权,从而降低债务履行的成本。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则可能存在更为重大的意义。例如,当债权让与人经济状况不佳,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有破产的可能时,抵销便成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有效手段。如果债务人无此权利,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是100%,而自己的债权却要受到破产比例清偿。按照世界各国的破产实务,破产清算对债权的偿还比例在1%—3%,最高不超过10%。这样就对债务人特别不利。所以,各国民法典一般均赋予债务人对于新债权人以抵销权。如《德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债务人也得以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向新债权人为抵销。 (2)
除了本条规定之外,行使抵销权还需要满足双方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果种类、品质不同,那么需要协商一致方可抵销。否则,任何一个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者让与人先为履行的双务合同,例如最常见的现物买卖合同,债务人均可以按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抵销,这将导致债权转让合同的大量落空。(https://www.daowen.com)
适用本条第2项的规定的抵销权需要满足因同一合同产生两种标的物和种类均相同的债权,这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仅在部分商事合同中可能存在,例如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回购请求权,应收账款债权人对保理人享有保理融资款请求权,双方权利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且标的物均为金钱,若让与人转让其保理融资款请求权的,债务人(保理人)可以根据本条第2项的规定向受让人请求抵销。此时债务人无法根据本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抵销,因为其债权后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又例如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购买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基金购买人对基金管理人享有收益返还请求权,当基金购买人转让其收益返还请求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应支付的收益中抵销相应的报酬。同理,信托合同、投资合同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