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所采取的方式。有效的承诺一经作出,即可使得合同成立。而以何种方式才能作出有效承诺则关系到合同是否因此成立这一重要问题,因而必须加以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所谓通知的方式,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要约人明确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本条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常形式。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存在共同遵守的习惯时,以口头形式作出承诺即可。
所谓行为的方式,又称为默示的方式,即受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行为的形式作出了承诺。只有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其他合同的约定等表明允许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才可以以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以行为作出承诺而订立的合同。例如,顾客在菜摊前询价后将挑选的菜交给摊贩称重,通过将菜交给摊贩这一行为作出了承诺,这是买菜的交易习惯所允许的。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因为通常而言,履行合同的行为才可以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为表明合同已经成立的标志。比如甲通过微信向乙借款,乙未回复但直接将相应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甲。(https://www.daowen.com)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为默示的一种。原则上,沉默不能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仅赋予受要约人权利,而不能给其附加任何义务,因此,受要约人有权不理会要约从而保持沉默。而沉默可能意味着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不知晓、不理解或是不接受,正是由于沉默这种不确定性,各国法均规定,沉默不构成承诺。但是在确定这一原则的同时,各国法律或者是判例又承认着一些例外。例如《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可取的。因为要约不能给受要约人附加任何的义务。除了《民法典》第140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要约人事先对要约人声明自己的沉默构成承诺的,承诺也可以以沉默的形式作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受要约人也必须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