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在内容上将原《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在进行了适当的精简后,在原文“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的”修饰语。在裁判者依据本条规定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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