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诺定义的规定。
所谓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并决定以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标志,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符合生效条件的承诺作出后合同即告成立。此时的要约即从一个对受要约人没有任何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变成了一个对双方均有拘束力的合同。
简单而言,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由受要约人作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吻合向要约人作出。(https://www.daowen.com)
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因为只有受要约人才被要约人赋予了作出承诺的权利,而与这种权利相对应的即是要约人的这样一种义务:他必须接受受要约人行使的承诺,并且受到因行使承诺权而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因此,具有这种权利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当然,除了受要约人本人之外,其代理人也有权作出承诺。而向非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任何接受要约条件的人均有权作出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