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408条。本条规定的另行委托与《民法典》第933条所规定的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同,表现为:其一,是否须经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须经受托人同意,而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则不需要。其二,委托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另行委托后,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仍存在,如委托人仅将原先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之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处理。而合同解除时,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不再存续。其三,受托人应否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同。另行委托后,受托人可以不再处理委托事务,但在经受托人同意的另行委托中,受托人应履行交接义务,把已经开始处理但尚未完成的委托事务向第三人交接。而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无交接义务,只有返还义务。 (17)

图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