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继受自原《合同法》第398条。本条所规定的费用不同于《民法典》第928条所规定的报酬。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对于处理受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而《民法典》第928条所规定的仅仅是在有偿合同的情况下,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按照约定、习惯或者委托事务的性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对“必要”的判断可以从如下三项原则加以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即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存在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即该费用的支出应有利于委托人;其三,经济性原则,即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 (7) 对于必要费用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委托人对其认为不必要的部分承担举证责任。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加付利息,利息从垫付之日起计算。双方关于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以当时的法定存款利率计算。 (8)(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