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6年11月19日,贵港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港二院)为甲方、蓝海医院公司为乙方签订了《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眼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2016年12月16日,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安公司)为甲方(出租方)、贵港二院为乙方(承租方),签订093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乙方和蓝海医院公司已签订074协议,乙方意图从蓝海医院公司处获得《设备租赁销售付款协议》中的设备,以用于经营,并对该等设备做了独立的调查。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从供应商处购买上述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乙方在供应商交付租赁设备时,须签订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对租赁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乙方确认设备的质量、性能、是否适用等问题,甲方系根据乙方的选择向乙方指定供应商购买上述设备。乙方对租赁设备的任何情况有充分了解,甲方对租赁设备的情况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设备质量、交期及售后服务等状况发生任何问题,乙方应当自担费用直接向供应商要求履行其对租赁设备所承担的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保证责任。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2019年7月9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港南市监处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没收违法使用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声阻抗仪”等11套医疗设备;2.没收违法使用的未依法注册的“多导睡眠记录系统”“鼻窦镜”2套医疗器械;3.处以违法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11套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977.5万元;4.处以违法使用未依法注册的2套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85万元。2019年9月6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港南市监处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没收“声阻抗仪”等11套医疗设备;2.给予罚款人民币992.5万元。审理中,贵港二院陈述:合同签订之后,蓝海医院公司陆续交付设备,至2017年5月、6月设备到齐。2017年5月、6月开始使用上述设备。2018年7月,因蓝海医院公司专家撤走,之后未使用设备。蓝海医院公司以贵港二院为被告于2019年6月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眼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贵港二院支付服务费、返还融资租赁代垫款9406815.40元、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合计20602445.83元。(https://www.daowen.com)

受审法院认为,贵港二院与康安公司签订的合同,贵港二院、康安公司、蓝海医院公司签订的协议,三方设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康安公司系根据贵港二院的选择向贵港二院指定供应商购买上述设备,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的规定,即使租赁物存在瑕疵,康安公司也不承担责任。现蓝海医院公司已提起诉讼,如贵港二院与蓝海医院公司因履行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