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0年1月1日,闫某与车某各出资13.8万元,共同贷款11万元(闫某亲戚闫某龙名下3万元、闫某英名下3万元、王某名下5万元),共出资38.6万元,开设庆阳市西峰区蓝箭网吧,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闫某。其中:27.3万元用于向原网吧经营者王某支付该网吧转让费27万元及房屋押金3000元,11.3万元用于网吧其他经营支出。2010年10月1日双方补签《蓝箭网吧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合伙财产处理方式为盈利亏损平均分配。2012年4月1日之前双方账务明确,无盈余。2012年4月1日起,双方各自经营一天,收入归各自所有。2012年9月13日,网吧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双方各自经营期间,车某收入3万元,支出29333.85元,闫某收入2.8万元,支出10883元。王某名下5万元贷款于2010年5月共同用网吧经营所得还清,闫某龙、闫某英名下贷款闫某于2012年6月独自还清。2013年3月13日,闫某在未经车某同意下将蓝箭网吧的经营手续及60台电脑以108000元转让给孙某焕。车某申请对网吧原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审查认为,因该网吧财产已转让,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车某提起诉讼称网吧转让市场价在44万元,要求闫某支付其转让分配款22万元及利润16532.5元。闫某辩称网吧停业后其支付贷款利息36000元,归还贷款本金60000元,其他支出27144元,合计123144元,减去转让款108000元,剩余15144元,加上车某应支付其他款,车某应当再付其15263.25元。
法院认为,闫某未经车某同意,擅自转让了合伙资产,违反了“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的规定,但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不应直接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只是闫某应当承担擅自转让车某合伙资产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闫某向车某赔偿投资款138000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