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非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条文源自原《合同法》第192条,在文字上略有改变。改变之处来自第1款第1项,即增加了“的合法权益”,这一改变在某种程度上使本条文义与原《合同法》第192条相比发生了变化。

所谓非任意撤销权,是指撤销权的产生源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如无法定事由,本条中的撤销权即不产生。之所以称之为撤销权而非解除权,是因为本条规定的撤销事由均不属于根本违约范畴,它与基于违约产生的解除权属于两项绝然不同的制度。

本条共包括两款。第1款规定的是哪些事由可催生非任意撤销权;第2款则规定了撤销权的权利存在期限。从条文来看,本法对产生非任意撤销权的事由采用了列举式处理,且未使用兜底的概括条款。

三类法定事由均具体、确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在解释上,“合法权益”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利,也可以包括财产权益;“严重”是程度要求,何谓严重,需要裁判者结合案情进行裁判。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中的“扶养义务”,应作宽泛解释,既包括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也包括通过契约确定的扶养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可以通过解除制度解决,可能是考虑到赠与合同中的义务,有时和赠与财产并非对价关系,才将本款情形规定于撤销权制度之下。

撤销权主体为赠与人,该权利不得继承,但可委托他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既可以诉讼方式,也可以非诉讼方式。本条规定的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限限制,期限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实际计算一年期限时,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的次日开始起算。

本条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一切赠与。撤销之意思表示对象为受赠人,受赠人为被监护人的,为其法定代理人。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