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从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

从其文义看,出卖人交付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有关单证和资料,其中单证不包括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些单证一般指表彰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交付单证具有替代交付标的物的功能,如提单、仓单等。

本条所指的单证和资料,须来自合同约定或者来自交易习惯。来自合同约定的,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来自交易习惯的,则与意思无关。(https://www.daowen.com)

这些单证、资料的交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从义务、附随义务,其履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更大满足。它不决定债之类型,如设备说明书既可以出现在买卖合同中,也可以出现在租赁合同中。这些单证和资料涵盖范围极广,既可以是物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进出口许可证,也可以是发票、增值税票、行驶证、质量保证书、动物的血统证明书,均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成为合同内容,成为出卖人的义务之一。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