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不适法的或不适当的无因管理的规定。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是一种违反了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且所管理的事务又不是被管理人应尽的法定或公益义务的管理行为。 (6) 在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中,被管理人可以享有因管理产生的利益,被管理人对此有选择权。被管理人不主张管理利益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但如果被管理人主张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返还必要费用或偿还所受损失。此处所谓的“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应解释为“被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得的现存利益”。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其一,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违反了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又不属于公益或法定之义务。根据不适法无因管理规定,其大致具有如下几种情形:(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意思;(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意思。 (7)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为:(1)不阻却违法。如其构成侵权行为要件,则应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2)管理人对于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损害,即使无过失,也须赔偿。(3)管理人可以享有因管理产生的利益。无论所管理的事务对于被管理人有利或者无利,被管理人有权选择,均可以主张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4)被管理人不主张管理利益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之间存在差别,应慎重对待。不真正的无因管理是学理上的称谓,泛指管理人非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行为。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同意缺乏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只是其范围更为广泛。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包括不法的管理、误信的管理和幻想管理三类,不法管理是违背他人意愿而强行管理他人事务,误信管理是将他人事务误认为是自己事务而管理,幻想管理是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而管理。三种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均属于一种不法行为,非本条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