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不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因此在收到债权人通知以前,没有证据的受让人即使告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并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可以置之不理,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这种履行依然可以产生债务消灭的效力。通知的相对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在连带债务中,如果债权人欲使债权转让对于全体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对全体连带债务人为通知,否则,仅对通知到的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一旦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应当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不得再向原债权人为清偿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为不当履行,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务人收到通知前,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使得债权部分消灭的,受让人可以向债权人要求赔偿。转让人已将债权让与事宜通知债务人的,即使最终没有实际转让或者转让无效,债务人仍得以在此期间发生的得对抗受让人的事由对抗转让人。

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因此当债权人与数个第三人签订多个债权转让合同时,所有的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当然仅仅有一份能够履行,债权人应当向不能履行的债权转让合同的其他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应当优先履行最早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因为除了第一次通知债务人时,其均不再是合同的债权人了。但若是债权人重复转让债权,却都没有通知债务人,此时应当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优先履行的合同:(1)两个以上的转让中,有偿转让的受让人取得债权;(2)两个以上的转让中,有可撤销事由的转让的,无可撤销事由的受让人取得债权;(3)两个以上的转让中,有公证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取得债权;(4)两个以上的转让中,若后一个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一债权转让事实的,不能对抗前面的受让人。(https://www.daowen.com)

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许多国家法律均规定,非经受让人的同意,转让通知不得撤回或者撤销。《民法典》第546条第2款即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