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连带之债部分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对全体连带债务人免责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部分债务人的债务因履行、抵销、提存而使全体债务人免责的情形,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全体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履行、抵销或提存行为而相应地消灭,如果该债务人消灭的债权数额多于其应当负担的份额,则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本条第2款规定了因免除部分债务人债务而使得全体债务人相应免责的情形,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例如,连带债务人甲、乙、丙、丁对债务各承担25%的份额,债权人对丙表示:“这笔债你不用还了,我找他们三个人还。”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甲、乙、丁三人承担75%的债务,原债务的25%即丙的份额因债权人的免除而消灭。(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3款规定了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因混同而使得全体债务人债务相应消灭的情形。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本条第4款规定了债务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即对该部分给付的受领迟延,视为对全体债务人的相应数额的给付受领迟延。如因受领迟延而产生不利后果,不得另行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再为相应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