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该条所规定的是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即规定了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租赁合同的效力之一,承租人如不返还租赁物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返还租赁的,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否则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出租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就丧失了占有租赁物的权利,因此出租人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之规定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德国民法典》上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2) 故出租人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的差别不大。不过尚有一项区别,即行使原《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行使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