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该条是对合伙合同定义的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合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的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共同经营某一事业,是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根本目的。该事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可以是连续性的,也可以是单一性的;可以成立联合体,也可以不成立联合体。凡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事业,一般均可成为合伙合同中共同经营的事业。可以说,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成立的合同性的联合。

第二,合伙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义务,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一般情形下互有对价关系,所以说合伙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但与一般的双务合同所不同,合伙合同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平行性,即共享投资所带来的利益,共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且共同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合伙人为两人时,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危险负担等均得以适用。如果合伙人为三人及以上,因其具有团体性,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受到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作为拒绝履行的根据。(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一般认为,合伙合同经合伙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合伙人的实际给付和一定的要式为必要。但是因为合伙合同可能包含某些特定的内容,所以才对合同规定了方式要求,特别是在合伙人负担有土地出资义务的情形。 (7)

第四,依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具有团体性。各合伙人依合伙合同形成合伙的组合体,以合伙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承担法律义务。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立法上实际是承认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具有主体性的。但这种团体性与法人的团体性大有不同,民事合伙实际上是基于契约形成的共有关系,而商事合伙的团体性趋向于法人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