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属于新设法条,是对之前理论成果和司法解释的接受。

本条共两款,第1款从文字看,是在出卖人根本违约——不能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时买受人的救济,《民法典》提供的救济手段是“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制度,二者常常被权利人联合使用,但这一现象不能否认二者属于不同的制度。违约救济以合同有效、一方或者双方违约为前提,其救济手段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解除则源于根本违约激活的解除权的行使。在没有损害的时候,解除制度可以单独使用,使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因解除失去效力。

买受人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内容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只能主张损害赔偿。

在适用上,本条第1款不包括出卖人无权处分买受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情形。换言之,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但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已经借助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这是诚信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处分权在此指的是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对标的物实施毁灭、加工等行为。所有权人原则上对标的物有处分权,所有权人为被监护人的,对标的物之处分权转移于监护人;所有权人破产的,标的物之处分权转移于管理人;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其所有物的处分权转移于财产管理人。(https://www.daowen.com)

出卖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可以通过推理解释为有效。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从“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文义看,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或者限制转让的,合同效力如何?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限制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反之,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