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参引性规定,即规定了凡是本章没有规定的均可以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
由于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人,就此而言本质上即为债权让与,在法律没有规定保理之前发生的纠纷均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民法典》虽然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作了规定,但是也仅就保理合同的特殊之处加以规定,其他的依据本条之规定仍然需要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具体而言,可以适用的有《民法典》第545条关于债权得让与以及不得让与之规定,特别是其第2款所规定的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主要适用的情形就是保理合同。《民法典》第547条关于债权让与对从权利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548条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民法典》第549条债务人抵销权的规定,《民法典》第550条关于履行费用的规定等均可适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