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沿袭了原《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并对该条文进行了两处修改:其一,是对其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序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调整;其二,是将原条文中的“期间”,一律修改为“期限”,但是规范意义并未作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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