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第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事务的处理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不得是根据事务的性质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处理的行为。该行为只是处理事务的手段,并非目的;其着重于过程,且必须尊重受托人的知识、技能、经验上的意见,不以一定结果的产生为必要。 (2) 第二,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因而办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的交付或者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委托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委托合同不同于代理关系中的授权行为,前者须经受托人承诺才能成立,后者仅有被代理人的单方行为即可成立。第五,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民法典》第928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有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