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评析】
在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形并不鲜见。本案中,依据韩某所据之理由,其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此,在排除特殊情形的前提下,赠与标的物的确定以及是否已完成权利转移就成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本案当中,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着一个有形财产向财产性利益的转化过程,在涉诉房屋被征收后,韩某赠给张某的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财产是否完成权利转移,是判断赠与人能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基于赠与标的物不同,权利转移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区别。对于财产性利益而言,其同样存在着交付和转移登记两种要求。因征收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时,如赠与人已经向征收方支付了相应房款,被赠与人已经完成选购安置房行为并取得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资格,则应当认定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