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对于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中债务人债务承担主体的变更,是否属于本条意义上的债务移转,可以探讨。企业兼并等导致债务主体的变动,虽与直接的债务移转不同,但仍属于通过合意方式而发生的债务主体变更,也会影响保证人的利益。特别是借企业兼并等逃避债务,将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加大。故此,对于通过主体变更的方式而发生的债务的法定移转,应当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因继承而发生债务的法定移转是否对保证债务有影响,可以探讨。《德国民法典》第768条第1款第2句规定,债务人的继承人仅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保证人不得主张继承人有限责任的抗辩。我国也实行概括继承的制度,保证人能否主张债务人继承人的有限责任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保证具有附随性,主债务消灭的,保证债务也消灭。但是,债务人死亡,不意味着主债务消灭,而只是发生债的法定移转。由于保证人是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保证责任,债务人一般均有其继承人,保证人不得以债务主体消灭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债务人主体消灭或死亡的情形,应由其继承人或债务继受主体作为债务人及诉讼上的被告。(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