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条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租赁条款并非全部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一、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只有一项,也即租赁物。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的描述须具体、确定,包括租赁物的名称(如房屋、汽车等),对于不动产则需要通过描述其地理位置加以确定,如房屋的街道、门牌号等;对于动产则需要通过描述其特征,如品牌、型号等加以确定。

二、通常条款

1.租金条款。通常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会约定租金,但是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为没有约定租金的,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0条与第51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即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租金加以确定。就租金条款而言,当事人除了约定租金的数额之外,通常也应当约定租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本章的补充性规定。

2.租赁期限。通常当事人双方也会约定租赁期限,但是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时租赁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随时解约权。(https://www.daowen.com)

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例如,约定租赁的商品只能用作开设商店不能开设饭店等。

4.租赁物的维修条款。当事人还可以就在租期内租赁物需要维修时的义务进行约定。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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