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隐蔽工程验收的规定。

本条适用范围仅限于施工合同,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工程质量。工程一旦隐蔽,因后续工程的建设,可能造成以后在技术上无法对已完成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隐蔽工程是否达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均无从认定。(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对承包人施加了通知义务,即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通知方式未作强行性规定,应解释为不要式。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继续施工,并推定隐蔽工程合格?本法条在此采取了否定立场。承包人必须等待发包人检查,不得进行隐蔽。因等待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工期也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