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重要条款如何履行的规定。

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确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形态,关乎当事人的重要利益,所以必须要加以确定。但是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的方法并不能够确定每一个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毕竟不是每一项约定不明的内容当事人都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并不是每一个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约定不明的内容都能通过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加以确定:很多内容简单的合同缺乏其他相关条款,部分约定不明的内容与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毫无关系,甚至合同本身的性质和目的就因为相应的约定不明而不明确。此外,交易习惯也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每一项内容都存在相应的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也并非均知道习惯的存在或者受到习惯的约束。因此,本条便规定了当合同约定不明且按照前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时,相应主要条款的履行方式,以为缺乏约定的当事人请求对方正当履行义务提供请求权基础。(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