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会导致合同关系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而解除权更是仅凭解除权人单方的行使即可导致上述的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甚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根据本条的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首先,如果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了规定或者当事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约定,那么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不得再请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收到货物后三周内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三周以后,即使出现了法定的解除事由,买受人也不能主张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在某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违约方没有催告的,那么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