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
依据该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两种:(1)真正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即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的情形;(2)当事人约定期限不明确,而且也无法依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加以确定的,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事实上还有另外两种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一,依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租期超过6个月的合同,但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期限的情形也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二,依据《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续期,而租期则为不定期租赁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不定期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赁合同不同的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即不需要附任何理由即可解除租赁合同,且无须对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