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第一层含义是关于旅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乘坐相应座次义务的规定。由于客运合同所具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情况。《民法典》明确了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应有的权利: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本条第二层含义是针对实名制旅客丢失客票的处理。实名制客运合同是指在客票之上具有旅客个人信息的客运合同。实名制客运合同可以有效实现对于旅客信息的准确掌握,进而实现对于社会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如果在丢失客票情形下,可以提供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请求承运人补办挂失,承运人只能对于补办票款收取相应的费用,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