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以行为追认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统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约束被代理人,即对其发生效力。(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追认,不仅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还可以通过默示的行为作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一旦开始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则意味着他受到了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约束,之后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将构成违约,从而将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无权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被代理人乙对此未作表态,但却接受了丙送来的货物。此时,甲与丙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乙对丙履行行为的接受而被视为经过了追认,货物买卖合同对乙开始发生效力,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付款方式向丙支付货款。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对丙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乙不能以其未表示追认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仅仅承担更轻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