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对比可以发现,本条规定主要将“保管是无偿的”,修改为“视为无偿保管”。这一修改可以使法律表达更为严谨,因为在无法确定当事人对保管费的真实合意时,推定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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